新設立貿易公司
完成商業發展署或市政府公司登記後,立即接軌向國貿署辦理出進口登記,以便向國外採購樣品或發貨通關。
合法商品通關與海關連線資格
依現行《貿易法》規定,公司或商業欲直接以自己名義辦理商品輸出入通關,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完成「出進口廠商登記」。民間常稱「進出口登記」或早期的「進出口貿易許可執照」,現行制度已全面採線上無紙化申辦,且主管機關免收政府規費。
諮詢出進口廠商登記依據中華民國《貿易法》第9條第1項明定:「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依本法經營出進口業務。」此項登記即為企業在台灣合法直接向海關報關進出口之法定通行憑證。
完成商業發展署或市政府公司登記後,立即接軌向國貿署辦理出進口登記,以便向國外採購樣品或發貨通關。
原先僅從事國內批發、製造或零售之既有企業,欲開拓海外市場或自行從國外進口原物料者,可增列營業項目後補辦登記。
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登記商號(行號),若欲自行以商號名義報關進口國外商品在台販售,同樣得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已全面推行線上無紙化申辦,標準流程如下:
| 步驟 | 階段名稱 | 申辦重點與說明 | 線上作業管道 |
|---|---|---|---|
| 1 | 營業項目確認 | 確認公司或商業之登記項目已包含「F401010 國際貿易業」。若無,須先辦理公司/商號變更登記。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
| 2 | 英文名稱預查申請 | 線上填寫擬使用之廠商英文名稱,由國貿署審核是否無相同或衝突。審定核准後保留期限為 6 個月。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線上申辦系統 |
| 3 | 出進口廠商新登記 | 於英文名稱保留期限內,使用工商憑證或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線上填報營業資料申請新登記。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 |
| 4 | 核准發證與連線海關 | 審核通過後即時取得「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資料同步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至財政部關務署,即刻具備報關資格。 | 關港貿單一窗口/海關連線生效 |
重要法規更新:經濟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經貿字第11450200410號令修正發布《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5條之1,針對廠商英文名稱相同與否之認定標準進行重大調整,申辦時不可沿用舊制觀念:
依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審查;主體名稱或組織種類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
依第5條之1第2項規定:「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符號、空格者,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
新修正使外貿廠商在英文命名上更具彈性,若與既有廠商主體相近,但標明不同業務屬性或有明確可區別字詞者,依法得認屬不相同,降低被退件之困擾。
若公司過去只經營國內業務,現在想開展外銷或自國外採購商品,補辦程序非常直接: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規定,出進口廠商如登記事項變更,應配合辦理線上變更手續:
合規必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代表取得從事貿易的「主體身分資格」,但絕不等於所有貨品均可任意自由進出口!各類特定管制貨品仍須依個別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取得許可或檢驗:
| 貨品類別 | 主管法規與審查機關 | 進出口前必備之特別手續 |
|---|---|---|
| 醫療器材、藥品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 | 須具備醫療器材商/藥商許可執照,並取得個別產品之輸入許可證(進字號)。 |
| 食品、食品添加物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藥署 | 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字號,進口時逐批辦理輸入食品查驗。 |
| 動植物、生鮮農產品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進口須檢附輸出國檢疫證明書,通關時由防檢署實施檢疫檢驗。 |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 具無線發射功能(如藍牙、Wi-Fi設備)進口須取得 NCC 審驗證明或進口許可證。 |
| 經濟部公告應檢驗商品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 | 一般家用電器、嬰兒用品、安全帽等須取得 BSMI 檢驗合格標識(RPC/型式認可)。 |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特定精密儀器、生化原料、軍民兩用高階晶片輸出入須事先申請 SHTC 許可證。 |
申辦手續中,政府機關規費與事務所專業代辦費嚴格分開說明:
為推動國際貿易便利化,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目前線上申辦英文名稱預查與出進口廠商登記免收任何政府規費(零規費)。
昇徽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專業代辦:英文名稱適法性審查比對、系統申請書表填報、進出口營業項目補辦變更諮詢與海關連線確認,酌收透明合理之服務報酬。
現行《貿易法》與《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並未設定出進口廠商登記的固定有效年限。只要公司或商號維持正常營運、未擅自停業超過六個月、未解散或受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登記,資格即持續有效;亦不強制每年換證。
不可以。依《貿易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得以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主體,限定為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之「公司」或辦妥商業登記之「商業(商號)」。一般個人無法取得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格;若個人有常態性商品進出口買賣需求,應先依法設立公司或商業登記。
不會。現行法規並未規定無進出口實績即自動註銷登記資格,廠商取得登記後若當年度未有實際貨品通關,登記資格依然保留。但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每年會依海關統計之實際輸出入金額,評定「出進口績優廠商」並享有相關通關便捷獎勵。
先檢視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之所營事業項目是否已有「F401010 國際貿易業」。若已有,即可直接至國際貿易署線上系統申請英文名稱預查並辦理登記;若原本沒有,須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增列國際貿易業代碼,核准後再至國際貿易署申辦出進口廠商登記。
若您尚未設立公司主體,請先參閱貿易公司設立流程與會計師資本簽證指引;亦可查閱公司設立前的四大確認或直接洽詢昇徽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