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財稅新聞解析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的房地,依第24條之5計算交易所得,分開計稅並合併報繳;自建房屋首次移轉另有法定例外。
新聞重點與實務說明
營利事業取得或處分廠房、辦公室及其他房地,應辨別交易標的、取得時間與適用的課稅制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指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範圍的交易,依第24條之5計算所得及應納稅額。
來源說明,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特定房地、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基地,符合規定時應按持有期間適用的稅率分開計算,再於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合併報繳。交易所得原則以收入減去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再依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第24條之5第1至3項的交易所得不直接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損失先從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的所得減除,不足時再依條文規定處理。新聞另指出,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屋及坐落基地,依同條第4項計算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能一概套用前述分開計稅方式。
官方案例中,甲公司於111年4月買入、112年出售適用新制的房地,誤將所得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該例須按房地合一適用稅率分開計算,再將稅額填入結算申報書。實務上應保留取得及交易文件,核對交易年度有效規定。
官方新聞來源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中區國稅局
本文依官方新聞整理,個案仍應依實際資料與有效法令確認。